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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比較矚目的新聞,是有報導指澳門一名女士,其丈夫於 2013 年因違例泊車被兩名警察票控,而該女士則用手機拍下票控過程,再上載到 Facebook 裏,並發表侮辱警察言論,然後引起迴響,最後她刪除影片及上載道歉聲明,翌日到警署自首。早前於法院被裁定「不法攝影及照片罪」及「加重侮辱罪」等,判囚一年。

對於香港人來說,隨意街拍、拍攝警察、甚至拍攝他們執法都是常見的事,這項判決不免令人擔憂,前往澳門拍攝會否隨時觸犯法例?尤其是旅客,在充滿葡式風情的街道上拍攝,是常做的事吧?所謂「不法攝影及照片罪」,相信就是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的第二節,複製如下︰

一、未經同意,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a)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係對錄音之人所述者;或
b)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項所指之錄製品,即使錄製品係合乎規範製作者。

二、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作出下列行為者,處相同刑罰:
a)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係在其本身正當參與之事件中為之者;或
b)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項所指之照片或影片,即使照片或影片係合乎規範獲得者。

簡單就字面來看,似乎只要「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就不能拍攝別人,除非獲得對方同意。那麼怎樣才算「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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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蒐尋了一些參考資料,例如華僑報在 2007 年提及,當記者在採訪時,雖然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肖像是在公眾地方、與公眾利益有關或公開進行事實期間所拍的一部份,則屬合法拍攝;而在澳門司法部門的網站 Q&A 中,表示「在違反他人意願的情況下,我們不可強行或私下對別人進行拍攝,例如我們絕不能在公眾場所或私人地方強行拍攝他人」,有指這代表如果別人反對你拍攝,就不可拍攝,否則可被檢控。

這麼說來,在澳門的街拍或拍攝別人,比起在香港是較為嚴格,尤其是拍攝警務人員,除非涉及公眾利益 (這個還有待爭議),而藉影像批評警察執法,亦更有可能因「影響整個警隊的形象及社會」(法官判詞),而被加重判罰。

對於「支持警方依法辦事」的人來說,這是「保護警察」的條文,甚至認為應推廣至香港立法;但對於「擔心警權過大」的人來說,就或會削弱市民拍片留下證據、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因此今次個案引起廣泛關注,你的想法是如何?至於今次的當事人,雖被判囚,但據指如果她在一個月內,向兩名受害人 (警察) 各付7000元澳幣「精神損害賠償」,就可獲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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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美國在發生警察槍殺黑人案後,亦於去年斥資購入裝備,讓警察們都「穿戴相機」,以便紀錄及監察警察的前線執勤工作,在爭論事實真相時,可提供更多證據。當時政府相信,此舉有助改善警民關係呢。

參考資料︰澳門女子拍警抄牌片上網  不法攝影加重侮辱罪成囚1年 支付「精神賠償」可獲緩刑

(image credit: Jakub HałunNick We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