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多個傳媒報道,佔旺藐視法庭案件今日於高院續審,期間一名操普通話的中國女子在庭內拍攝,被法官陳慶偉要求解釋時,更表示「我喜歡拍照便拍照,我喜歡的話可以與你合照!」,又指這是一件小事,並稱要聘請律師。

該中國女子姓唐,持有香港身分證,表示自己並非永久居民,同時強調「I am Chinese」,並報稱是法律人員,居於香格里拉酒店。

疑在庭上拍攝的唐姓女子(照片來源:蘋果日報):

法官重申庭內不准拍照,多次問女子有否拍照時,她都沒有回應指控,只表示「today is public hearing day(今天是公開審訊的日子)」。法官批准女子聘請法律代表,她則表示手機被充公難以找到律師,笑言如果庭內大律師樂意可以幫助她,但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我們是證人,不可為你辯護」。

法官要求女子在下午 4 時半返回法庭,在時限之前充公手機及不得離港,法官又警告,若她不準時出現,法庭就會發出拘捕令。

至於今次涉及的法例條文,複製如下可作參考︰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 章第 7 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250 ——

(a)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或  (由1979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b)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況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

要留意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13B 條「罪行的罰款級數」,將舊有法例的最高罰款額,自動套入 6 級的罰款級數,以符合通脹,所以以上條文所寫「可處罰款 $250」屬於「第 1 級罰款」,實際上已修訂為 $2000。不過,若被警告後仍繼續拍攝,或會被控藐視法庭。

今次事件已是三個月內第 4 次有中國人在法庭內拍攝,第 1 次是二月中旬旺角騷亂案開審期間,一名自稱遊客的男子拍攝陪審團,執達主任並無留下該男子資料便放行;第 2 次是三月初,5 名陪審團稱公眾席上疑似有人向他們拍照;第 3 次是五月中,有市民發現法庭延伸部份有中國男子拍照。看來在庭內拍攝已成一現象,而且至今無人被捕,加上涉事人士都是中國內地人,引起了網民的不少聯想。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