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credit: Sam Howz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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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逛街時並不是甚麼都可以拍攝的,除了會被人鬧之外,偷拍裙底之類隨時會被警察拘捕,被控的罪名並不是偷拍,而是遊蕩、引起公眾恐慌之類。近日美國麻省的波士頓最高法院,就審理一宗男士涉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拍女性裙底的案件,判定被告無罪釋放,因為當事人並非全裸或半裸,所以不論裙底下穿著的是甚麼,就算是內褲也好,整個行為都是 100% 合法的。

判決當然引起了公眾嘩然,因為這實在過於違背常識。不少法律界人仕指出,高等法院忽略了案件的關鍵,並非全裸或半裸問題,而是女性對於個人私隱的保護。女性們普遍而言不希望被拍攝裙底的話,法律精神是應該予以保護云云。

不過由於已經由最高法院審結,有關案件不會再被討論,所以檢察官就提出要求改寫法例,以免繼續出現這種嚴重違背常識的案件。

但話說回來,「偷拍裙底」本身也是相當複雜的問題,畢竟每天都有雜誌報紙刊登女明星走光的照片,還被記者寫成為「為甚麼不小心呀?」「上下失手」之類;另一方面,又有一些女性的裙子極短,幾乎每一步都會走光一下;又或是內褲本身定義就有點含糊,如果內褲比起短裙還要長的話,那麼豈不更「引人犯罪」?總不能因為拍攝角度就判決一個人有罪吧?

這樣說來,香港以遊蕩罪名來檢控犯人,似乎棋高一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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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CNN via PetaPix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