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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賓夕凡尼亞州一名 14 歲少年,在當地基督教組織「Love in the Name of Christ」的門外拍攝的照片,是與一個耶穌雕塑進行假裝口交的動作,他也把照片上載到 Facebook,結果就被警方起訴,罪名是「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褻瀆崇敬的對象),罪成的話或面臨 2 年監禁。

何謂「褻瀆」呢?根據當州份的法律,即當事人明知而故意透過弄污、破壞、侮辱等行為,引起關注人仕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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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引起相當大的迴響,因為從照片來看,少年事實上並沒有真的進行猥褻行為,他只是沒有穿上衣,但有穿褲子,整張照片就像很多人年少輕狂時「挑戰權威」會做的惡作劇。相較之下,當地法律在塗鴉或破壞行為,最高刑罰也只是一年監禁;而今次警方使用的是一條 1972 年的法律,是非常少用的舊例,看來太過嚴厲……

而另一方面,有關基督教組織「Love in the Name of Christ」發言人表示,他們並沒有向警方報案,而是為少年祈禱。

這種涉及宗教的拍照案件,其實不是第一宗,例如我們之前分享過,有旅客在斯里蘭卡一間佛廟中,拍攝親吻佛像照片,被判入獄六個月及在獄中做苦工 (不過最後罰打手掌和罰款了事)。而拍攝各種不尊重他人的照片,上傳網路後遭到悲劇的故事,相信大家都見過不少。總而言之,在這個網路世界,拍攝任何照片前,請務必三思而行。

via Kron4 via 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