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新聞截圖 2015年12月17日)

今日多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 21 歲大學生在去年 12月16日,在金鐘被警員發現身上攜有一公斤共 16 塊煙霧餅 (煙餅),加上還有頭套、手套及火機,最終於法庭上被判管有爆炸品罪成,據法官所述,很有機會要坐監,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而新聞更引述《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原來已涵蓋攝影師常用的煙餅,因為當中含有氯酸鉀,這一點不論是公眾甚至法庭人仕都需要仔細研究,才得悉這種內情,簡言之,很多攝影師在不知不覺間,就曾經甚至正在觸犯法例卻不自知。

不過值得留意是,有關拘捕事件的背景,是立法會當時正恢復「版權條例」二讀,這是網上極為爭議,甚至有稱為「網路廿三條」的法例,再加上數日前才發生立法會垃圾桶縱火爆炸案,故此涉案大學生在金鐘一帶出現,並且攜有上述物品時,就被懷疑危害公眾安全。

如果用過煙餅都會知道,的確是很小份量就足以產生大量煙霧,或許會引起群眾恐慌,但是否屬於足以危害他人的「爆炸品」呢,在常識來說並不直觀,但就法律定義來說,則是已經違反法例,各位攝影師實在應該留意 (常見用於人像或光影效果),即使未必有政治衝突,卻或許足夠惹來麻煩。

至於煙餅目前在深水埗,甚至網上都會有人發售,這些店家是否也會誤墮法網,也是必須進一步研究了。如果不能用煙餅,或許要研究使用煙機或乾冰?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蘋果日報明報熱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