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裁定,未經攝影師許可將照片用於商業網站可視為「公平使用」
美國維珍尼亞州聯邦地區法院在 6 月 11 日裁定,未經攝影師許可而將照片用於商業網站,可視為「公平使用」,即不算侵犯版權。
事情的起因,是攝影師 Russell Brammer 發現他的一幅拍攝華盛頓特區的長曝照片,在未有授權的情況下,被用於北卡羅來納州電影節的網站。攝影師向主辦電影節的製作公司 Violent Hues Productions 發出電郵要求在網站上刪除該照片,製作公司同意做法,後來攝影師提告製作公司侵犯版權,但對方以「公平使用」為由作出反駁。
攝影師 Russell Brammer 拍攝的照片:
北卡羅來納州電影節的網站截圖:
根據美國法典第 17 卷第 107 條,大眾能以「公平使用」為由,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一幅作品,而這取決於 4 個主要因素:
(1)使用目的和特徵,是否作商業用途、有沒有轉化(Transformative)
(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使用了作品的多少部份
(4)使用後會對市場或該作品的價值有多大影響
美國維珍尼亞州聯邦地區法院作出了以下陳詞:
(1)製作公司雖然將照片用於商業網站,用法屬「非商業方式」,因為不是用於宣傳貨品,不會產生直接收入。
(2)製作公司使用照片時作出了轉化。攝影師拍攝照片的原意是「宣傳和表達」,但製作公司使用時,重點則是提供所在地區的資訊。
(3)製作公司使用照片時,不知道照片受版權保護,而且收到攝影師電郵時,也即時在網站上刪除了該照片,顯示了其誠意。
(4)照片的「事實成份」比「創意成份」更高,雖然快門、光線等元素都是攝影師的選擇,但照片所呈現的,更多的是華盛頓特區的實況,製作公司只是根據實況為參加者提供資訊。
(5)攝影師早在 2012 年就在網上多次發佈了該照片,但至少有一次是沒有寫明版權的。
(6)製作公司使用照片時作出了裁剪,只用了大約一半部份。
(7)沒有證據證明製作公司的使用,會損害攝影師的利益,在開始官司之後,他仍收到兩次相關的版權費。
雖然法院是次裁定的,只是個別案件,而不是更改條例,但日後或被視為同類事件的案例,引發更多關於「公平使用」的版權爭議。
數年前美國攝影師 Zach Frailey 也曾發現自己的作品被地產商用作商場佈置,但對方回應指「不認為這是商業用途」,情況跟今次的案件十分相似:未經授權、不是直接用於宣傳貨品、旨在展示所在地區的環境。如果攝影師 Zach Frailey 再次提告地產商,會被辯方律師以是次案件當作案例來反駁嗎?
如想了解更多資訊,可參閱法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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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Peta Pix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