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一則關於「雜誌偷拍藝人裁定為侵犯私隱」的新聞,引起不少人的關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壹傳媒旗下《忽然1周》及《FACE》去年6月分別偷拍藝人黃宗澤、王浩信及陳自瑤在寓所內的活動侵犯私隱。私隱專員蔣任宏解釋,被拍攝者在家中有合理私隱期望,偷拍屬侵擾,加上有關報道是「花邊新聞」不涉公眾利益,因此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首次就偷拍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採取措施糾正違反情况。」(來源)

關於這個新聞,有很多方向可以討論,但其中比較重要的,可能是以「不涉公眾利益」作為裁決理據。如果我沒有記錯,過往很多關於拍攝的案例,都是根據拍攝的形式或手法來判案,而不是根據照片的內容來判斷。

即是說,假如拍攝的手法是正當的,內容如何其實並不重要。例如在女廁安裝相機偷偷拍攝,不論有沒有拍到東西,都是犯法;但就算拍攝到裸照,只要你是在大街上用相機拍,光明正大的,犯法的都不會是你。所以過往很多八卦雜誌都會大膽地拍攝藝人家居狀況,因為他們是從窗外拍的,所以要怪就怪藝人沒有拉窗簾。這是過往法例給我的印象。

但這次就不同了。雖說記者用到「600mm╱F2.8長鏡頭及1.4倍放大器拍攝」確實有點誇張,而公署卻直接判斷了照片內容只屬花邊新聞,不屬公眾利益,這就是一種突破。

不過甚麼才是公眾利益,甚麼不是,這個還是有得爭論。例如早前唐英年因為僭建問題,而被記者如上圖般拍攝,到底是干涉到甚麼程度的公眾利益呢?在政府部門也未核實的情況下,就已經動用到這種拍攝手法,對一個社會來說是福是禍?

我當然不會替唐英年說甚麼好話,反正僭建就是犯法。而且更重要是,我當日也看電視看得很快樂、很投入,即使肯定政府不會馬上出動剷車去移平唐宅,但這個氣氛還是令人很興奮,這個畫面確實令平淡乏味的生活多了不少味道。

照片確實有分辨為「易入口」與「難入口」兩種。色情的、暴力的、偷窺的照片都很易入口,很滿足人的慾望;但攝影也有難入口,反思的、感受的、知性的,例如「阿富汗少女」和更多更多經典作品。

但這是不是要趕絕八卦雜誌與狗仔隊呢?這真是個更複雜的問題。在人們為今次案件拍掌歡呼的時候,其實有很多人確實很享受這些照片,易入口,易快感,因為香港人的生活早就過度扭曲。一天工作12小時,金錢全用來供樓與交租,剩下的時間都用在塞車與睡覺,根本沒有太多空間去反思、去感受、去欣賞,所以才會「有龐大的娛樂圈,卻沒有樂壇」 (寄某歌星語),如果沒有這些易入口的照片,生活會更難過。

為甚麼有狗仔隊?為甚麼要動用600mm?為甚麼要深入討論公眾利益?會不會有天我把街拍照片放上網,會被人投訴我侵犯了合理期望的私隱?如果某天法例越收越緊,我就會想,到底這個社會可以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