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拍同性婚禮被判歧視
奧巴馬近日表態支持同性婚姻,有說法指這是為選情而說,但無論怎樣,美國已經有八個州份將同性婚姻合化法。這個本來屬於道德、倫理及法律的辯論題目,和攝影沒太大關係,不過來自美國新墨西哥州的一宗案件,則讓兩者拉上關聯。
案件並不複雜,就是一名美國女性 Vanessa Willock 與她的女伴結婚,請攝影公司 Elane Photography 替她們拍攝婚禮,但有關公司卻表明拒絕拍攝同性婚姻,而當 Vanessa 的女伴打去聯絡,沒有提及是同性婚姻時,有關公司卻沒有拒絕。因此 Vanessa Willock 就向新墨西哥州人權委員會求助,並獲得資助律師費,及後於 2010 年在裁判法院獲勝訴,在對方上訴後,今年上訴庭維持原判,認為有關公司干犯歧視法例。
有關判詞你可以按此閱讀,不過涉及比較多技術上的探討及關於第一修正案的解釋。但總的來說,就是指這個攝影工作是一次商業行為,而不是個人表達意見的藝術創作,因此並不能以「自由」作為抗辯。換言之,如果你是打開門做生意,就不可以根據別人的性傾向來接受或拒絕。
其實綜觀看來,越來越多國家傾向合化同性婚姻,似乎總有一天,香港也會有類似的法例,即是說,相信社會上會有越來越多「出櫃」的個案,同性婚禮也會成為婚禮攝影師的其中一種常規工作。不過現時巿面上不多見有同性婚禮的攝影教學,連樣本都不多,這個或許是未來的一大挑戰。
話說回來,從判決來看,這表明了一個人不可以根據自己的道德觀,作為自己商業決定的基礎,也就是說「你替一對新人拍攝,也不代表你要贊成他們結婚」,這個在邏輯上是正確的,但從旁人眼裏可能就比較難接受,甚至某些較為投入感情的攝影師,如果他們都反對同性婚姻,那就都未必接受到呢……
無論如何,目前已有11個國家,並有多個地區列同性婚姻為合法,或許你要拍攝同性婚姻,甚至有專門同性婚禮攝影師的日子也不遠呢。
Source: Pop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