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 Elements x Photoblog〕 微電影創作比賽 ——「遺忘  ‧ 被遺忘」條款及細則

  1. Adam Elements Hong Kong Co., Ltd. (下稱亞果元素)為〔Adam Elements x Photoblog〕 微電影創作比賽 ——「遺忘 ‧ 被遺忘」(「本活動」)的主辦單位,Photoblog.hk Limited (下稱攝影札記)為比賽統籌。
  2. 當你提交參賽表格,即表示你已閲讀、明白並同意遵守本活動的條款及條件(「本條款及條件」)。

參加資格

  1. 你必須為年滿16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
  2. 為表示公平,亞果元素及本活動有關之代理人、廣告公司或供應商之員工及其直系家屬均不得參加本活動。

取消資格

亞果元素保留取消你參與本活動或得獎資格之權利而無須發出事先通知,如你:

  1. 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或其他亞果元素將不時修改或公布的條款、條件或規則;
  2. 提供不真實或錯誤的個人資料;
  3. 於領獎時提供與參加時不符之個人資料;
  4. 以非法或不誠實的手法參加本活動;或
  5. 在亞果元素合理情況下被認為應該取消得獎資格。

活動詳情

短片創作比賽

  1. 參加者可填寫比賽表格以報名參加並上載參賽作品。
  2. 參賽作品必須以 iPhone 或其他智能設備拍攝。亞果元素有權要求得獎者展示拍攝器材,以及參賽作品的原始檔案;無法提供以上資料者,亞果元素有權取消其得獎資格。
  3. 參賽作品片長限制於 10-15秒內。
  4. 上載檔案須為1920 x 1080 Full HD 或更高解像度短片。
  5. 上載檔案須為MOV 或 MP4 格式。
  6. 參賽作品的上載時間由2016年4月1日開始,至2016年5月31日結束。
  7. 每個參賽單位只限提交3份作品。
  8. 如參賽作品涉及第三者的肖像,你確認任何提交的參賽作品均得到該第三者同意作為是次參賽用途。
  9. 參賽作品一經遞交將一概不獲發還,參賽作品及資料遞交後,均不可修正,倘內容與主題有偏差,恕不受理。
  10. 經亞果元素及Photoblog審核後,合資格之參賽作品將於Photoblog網站內展示。
  11. 亞果元素保留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以拒絕任何影片發布至Photoblog網站或移除已發布之參賽作品。亞果元素擁有監控不適當內容的權利,但並無相關義務。
  12. 所有登記及提交資料時間以Photoblog伺服器接收為準。任何因電腦、網絡等技術問題或因你於網上登記時有任何錯漏,而導致你所遞交的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等情況,亞果元素恕不負責。

得奬安排

冠軍 — 1名:

  • iPhone 外置儲存器 iKlips 64GB 一個 (價值 HKD 990)
  • Big Balance gimbal 手持雲台 Husky HY3M Plus 一個 (價值 HKD 2480)
  • 3日2夜東京之旅機票連酒店一份(價值HKD 6000)

亞軍 — 1名:

  • iPhone 外置儲存器 iKlips 32GB 一個 (價值 HKD 690)

季軍 — 1名:

  • iPhone 外置儲存器 iKlips 16GB 一個 (價值 HKD 490)

優異獎 — 7名:

由SearchingC贊助 –

  • Minipresso手壓濃縮咖啡壺(價值HKD 499)共兩份
  • Goat Mug羊角杯(價值HKD 268) 共兩份
  • Presse by bobble手沖咖啡保溫杯(價值HKD 450) 共兩份
  • Cafflano多合一咖啡器(價值HKD 880) 共一份
  1. 本活動得奬名單將於2016年6月6日或之前公布。
  2. 冠、亞、季軍得獎者另可獲《十年》短篇《冬禪》導演黃飛鵬親自教授拍攝專業短片的技巧,在其協助之下,以參加者原作為藍本,共同創作及完成整個參賽作品,從中學習專業短片製作技巧,並於頒獎活動當日放映,稍後亦於攝影札記 、亞果元素及比賽贊助商Big Balance 的社交平台亦會先後播放。詳情將由攝影札記安排並於比賽結果公布後通知。
  3. 冠、亞、季軍可獲優先參加6月26日舉行之比賽頒將禮以及黃飛鵬電影分享會。
  4. 亞果元素將根據參加者提供之資料以電話或電郵方式通知得獎者領獎詳情。如你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無效或因任何原因致使亞果元素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通知你有關訊息,或你在獲通知領獎詳情後30天內未有領取獎品;你將被視同放棄得獎權利,而亞果元素將有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取消你的得獎資格,並將獎項用予其他亞果元素認可之用途,包括頒發給其他參加者而不須得到你的事先同意。在以上情況下,你將不得異議或向亞果元素提出任何索償。
  5. 有關3日2夜東京之旅機票連酒店:
  • 得獎者可以憑由港通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 (旅行社牌照號碼353471) 發出的禮券 (Ref#GF032),親身到其門市安排出票,內容為港通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的東京3天2夜套票,套票參考編號TY0254。
  • 套票包括來回東京的國泰航空經濟客位機票一張,新宿Hotel Wing International Shinjuku (Single Room) 酒店住宿兩晚,香港旅遊業議會印花,單人附加費以及有可能在星期六入住的附加費。
  • 套票不包括旺季附加費、稅項及燃油附加費。旺季暫定為8-10, 30/6; 1, 8-31/7; 1-24/8; 15-16/9; 7-8/10; 22-27, 30-31/12),並以旅行社公布為準。
  • 如需延長停留或升級機票、房間,或增加人數等,得獎者可以向旅行社查詢相關費用。
  • 禮券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 日,不可兌換現金。
  • 所有條款及細則將清楚例明於換領券上,如有任何爭議,以港通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安排為準。

知識產權

  1. 所有參賽作品一經提交,即你授予亞果元素、攝影札記 及比賽贊助商Big Balance不可撤回、永久、免版權費及非專用的許可以使用、編輯、修改或複製提交的參賽作品作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在公開場所、刊物及印刷品、網頁或其他電子媒體及其他亞果元素認可的方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進行出版、印刷、展示、陳列、宣傳推廣、發布及其他亞果元素認為合適之用途,而無須事先徵得你的同意或彌償。
  2. 你聲明及承諾你為參賽作品的唯一版權擁有人,並據你所知沒有任何第三方會對參賽作品有任何投訴或申索。
  3. 如你提交之參賽作品侵犯或牴觸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但不只於知識產權,及/或違反任何法例、條例或規定,亞果元素將不會負上任何法律或其他責任。
  4. 若亞果元素因任何聲稱存在於參賽作品的權利或對其該等權利之侵犯,或因任何你提交的資料,需面對任何基於合約法、侵權法或其他的申索,或接受任何主管當局調查,你有責任致使亞果元素免於任何因此而引起的申索及調查,並將完全彌償亞果元素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及損害、利潤損失、名譽損失及/或其他隨之發生的損失及損害等,更需賠償其導致亞果元素面對該申索及調查的一切開支、費用及額外損失及損害。
  5. 你聲明及承諾參賽作品(包括相片或圖像或影片、其名稱及說明) 為你親自拍攝之原創作品。
  6. 你聲明所有參賽作品並不:
  • 抵觸或違反適用法律或規則,或涉及觸犯或違反適用法律或規則的元素,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暴力、淫穢、不雅、有中傷性、誹謗性、侵犯私隱或具威脅性的;
  • 侵犯或違反任何知識産權,包括但不限於由第三方持有的版權、專利權、商標、商品命名、商業秘密或其他財產權,不論你對該些產權是否知情;
  • 包含任何第三方的機密資料;
  • 包含未經個別人仕或團體事先同意而拍攝的照片;
  • 載有病毒、受感染檔案或其他有可能導致他人電腦受破壞的資料;或
  • 宣傳或兜售資金或商品售賣或服務。

個人資料

你同意及授權亞果元素使用你的姓名,進行與你在本活動中提交之參賽作品相關之出版、印刷、展示、陳列、宣傳推廣、發佈及其他亞果元素認為合適之用途,而無須事先通知你。

收集資料的目的

  • 如你有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只會作本活動之通知、審計、記錄、核實及鑒定身份的用途。亞果元素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其不時更新的私隱政策對你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

資料轉交的類別

  • 你的個人資料主要被亞果元素及Photoblog使用,如有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被亞果元素透露予第三者以用作上述之用途。

查閱個人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第1 8 及2 2 條以及附表1 第6 項原則的規定,你有權查閱及改正有關個人資料。因應有關要求,亞果元素可能向你收取費用。

查詢

  • 有關查詢你在亞果元素儲存的個人資料, 包括查閱及改正,以及比賽安排,可遁以下渠道查詢:

Photoblog.hk

九龍佐敦彌敦道328-342號儉德大廈6/F,A室

電話:2713 0997

電郵:[email protected]

其他安排

  1. 在任何情況下,亞果元素將不會對你因參與本活動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損害、利潤損失或其他經濟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你將不可對亞果元素及/或其關聯方提出申索。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條款或條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無論是依據契約法、侵權法、衡平法或其他的法律基礎,亞果元素對於由本活動產生或與本活動有關的任何直接損失或損害之總承擔責任上限為港幣一百元。
  2. 亞果元素保留一切更改或取消本活動及其有關安排的絕對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
  3. 亞果元素對本條款及條件擁有絕對解釋權。如有任何爭議,亞果元素將擁有最終決定權。
  4. 本條款及條件應在各方面受香港法例管轄及詮釋,並按香港法例執行,雙方不可徹回地將專屬司法管轄權提交予香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