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分享附有香煙影像的照片,即使社交網站也不例外?
2014 年 8 月 11 日
有否想過,如果你在社交網站例如 Facebook,張貼照片包含香煙品牌或圖像,即使不為謀利,沒有賣廣告,都已經犯法,有可能被罰款港幣 5 萬元?是日最令引起關注的新聞之一,就是 香港交通資訊網 討論區上,某會員張貼的經典的舊巴士照片,因為車身有香煙廣告,網站收到控煙辦信書面警告,指有關圖片違反禁煙條例,要求移除,而網站雖然斥之可笑荒謬,但仍動手移除,以免爭論,事件經蘋果日報等報導,引起議論紛紛。
可能你會說,照片只作純分享,沒有收廣告費都有罪?據新聞指政府回覆「指根據法例,任何向公眾展示的物體,若包含香煙品牌或圖像,均被視為煙草廣告。署方又指條例並無豁免在個人博客或社交網站張貼的內容,但私人通訊而又不作商業目的的內容就不受其限。」但是上圖右方卻是政府康文署自己網上的舊香煙廣告……
總而言之,即使是普通人在 FB 公開貼一張吸煙的照片、街拍有人吸煙、報紙檔有人賣香煙,就是犯法。
本人不吸煙,也不鼓勵人吸煙,但是香港這個「乾淨之都」「道德之都」的稱號,可真不是浪得虛名。據新聞說,當年張國榮與梅艷芳的遺照,也因為要回應「他們曾拍過宣揚禁煙的短片」,所以分別裁走及執走手中香煙,看起來又健康、又乾淨,大家都不吸煙了。
下圖攝於杜拜街頭,大家也有拍過類似的照片,然後放到網上嗎?
這個香港是很奇妙的,你可以在街上吸煙,但你不可以貼一張吸煙照片;正如,你可以在 16 歲後參與性行為,但你 18 歲前不可以看三級片。
延伸閱讀︰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