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作權局表示︰猴子自拍照不能註冊
(image: wikipedia)
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就早前「猴子搶了攝影師的相機自拍,那相片版權誰屬?」這個熱議爭論,根據目前的版權法,提出了他們的看法,就是「不會為任何非人類,甚至超自然存在 (如神鬼) 的創作註冊」,換言之這張由猴子拍攝的自拍照,不能註冊成有版權的照片,而那些自稱受到神靈啟發而創作的成品則不在此限。此案當事人攝影師 David Slater 正準備訴諸法院解決,但在法院也只會根據版權法判決的情況下,恐怕勝訴機會不高。
原文︰「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works produced by nature, animals or plants, Likewise, the office cannot register a work purportedly created by divine or supernatural beings, although the office may register a work where the application or the deposit copy(ies) state that the work was inspired by a divine spirit.」
不過爭論點依然存在,畢竟何謂「produced by」呢?根據攝影師的理據,所有前期後期的工作都是他做,但只有站在鏡頭前,及按快門這兩個動作是黑冠獼猴自己的行為,在完整的創作過程裏只佔很小部份,即使按快門是關鍵動作,但在不少人看來,版權屬於兩者共有,或許會是較令人信服的結論吧?
亦有問題在於,據資料黑冠獼猴本身就有 3-4 歲小童的智力程度,情況就像一個小孩拿著全自動相機來拍照,即使相機是爸媽給他的,版權屬於小孩亦合情合理,因為我們可以想像到,這個小孩已經足以理解「拍照」的意思並有意識去拍攝影像,例如我家的三歲女兒就懂得拍照了。當然,所謂「智力程度」是否包括對創作的理解,那也是一個大問號。
即是說,法院判決仍有機會推翻當局看法,甚至促使修改版權法嗎?
想閱讀當局回應全文,可到「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Third Edition」
via PetaPix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