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credit: Robert Kaufm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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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德州眾議員 Jason Villalba,早前提交了議案 House Bill 2918,計劃將近距離 (25 尺內) 拍攝警察列為犯罪行為,如果拍攝者身攜手槍的話,則 100 尺內拍攝亦屬違法,引起當地嘩然。

犯了甚麼罪呢?據指是「an interruption, disruption, impediment, or interference that occurs while a peace officer is performing a duty or exercising authority imposed or granted by law…」換做香港口語的話,即是「阻差辦公」。條例擬豁免媒體註冊攝影師,或負責為執法部門拍攝的人等。

以下是條文詳情︰

這個號稱為「防止警察執行職務時被阻撓」的法案,為甚麼會引起大量爭議?

1) 「拍攝並不是犯罪」,這個議題在美國,尤其是街拍被逐漸收緊時,已經多番討論。

2) 誰來判斷是否「25 尺」?恐怕是由警察決定的吧,即是說,他們任何時間想拘捕攝影師都可以了。

3) 就算豁免職業記者,但警察仍可先拘捕、阻撓拍攝,做完想做的事之後再放人亦可,即使記者免罪,卻已經無法拍攝。這一招在香港已經多次證明,警方可辯解說「當時看不見記者證」。

4) 如果是 GoPro,甚至隨身長時間拍攝的小型相機,又會怎樣處理?還是一律接近者都可隨時先拘捕,後放人?

昨天本地一個關於警察的攝影展被匿名恐嚇,最終撤下。由甚麼時候開始,警察越來越害怕相機?抑或,人們拍攝警察時,真的會防礙到那些有充份武裝、以公帑支薪的「人民公僕」?

雖然這是遠至美國德州的法案 (仍未通過),但是香港政府隨時喜歡「歐美標準」然後立法來「保護警察」,也不是天方夜談。

via PetaPix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