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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受注目的新聞之一,就是來自《南華早報》的報導,他們表示警察內部最新指引,是要求嚴格執行《公安條例》第18條,只要警察感到可疑,即有權阻止三人或以上的集會,登記參加者身份證及要求他們離開,如果拒絕的話則可以「阻差辦公」拘捕。

如傳聞屬實,則顯然這是針對這一年來香港多次佔領、集會與反水貨的行動,偏向政治方面的考慮,相信一般攝影團體活動並不會受影響。但事實會否如此呢?

1) 很多警察執法,是根據「投訴」來進行,即有人投訴,他們就會跟進,沒人投訴,很多時會寬容處理,這幾乎是公開的秘密。而假如這個條例要求嚴格執行,那麼街拍、被視為「怪龍友」的攝影愛好者,恐怕更容易遭投訴,特別是那些聲大夾惡的屋邨 / 商場保安。

2) 現在很多人喜歡到社運現場拍攝,尤其是民間記者,或自由攝影師,如果條例嚴格執行,這些攝影人會被迅速驅趕、拘捕甚至檢控,也是可以預期的。

3) 如果香港政治衝突持續加劇,將來公開組團拍攝之類,有可能必須先經警方同意 / 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當「購物團」(鳩嗚團) 或「報佳音」都要收緊,日出團、日落團、行山團亦不一定倖免。

相信要繼續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尤其是街拍與社運攝影的愛好者,如果只屬杞人憂天,那就最好了。

 

《公安條例》第18條: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參考資料︰

Hong Kong police told to ‘be stricter over public gatherings of at least three people’

傳警新指引:3人或以上集會即可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