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決已定,「猴子自拍版權案」終於落幕!?
相信大家已經厭倦了這隻 / 些猴子吧?攝影師 David Slater 在 2011 年到訪印尼,相機被猴子「搶」去拍照及自拍,掀起了相當多的版權爭議,攝影師認為照片是他的,因為相機是他 set 的,甚至相機本身就屬於他;Wikipedia 則認為照片屬公眾擁有;而到了 2015 年,美國動物權益組織 PETA 則興訟,訴諸法庭表示猴子是實際的照片版權持有者,以此保障動物權益。
這宗官司被不少人視為荒謬 (尤其有些人早覺得 PETA 是腦殘組織),甚至官司的走向,後來演變成「鑽牛角尖」,從技術上分析到底照片裏的猴子,是否他們所聲稱的那一隻 Naruto (忘記了是誰為牠改這個名)。當然也有人認為,這個猴子擁有照片的說法是成立的,因為猴子有足夠的智力,去理解「按下快門」的因果關係,包括獲得快門的聲音、鏡頭上的倒影等等,是牠有目的性地自拍。說起來,有點像人們讓幾歲小孩子操控相機拍照,照片的擁有權屬於小孩亦是能夠理解吧?
不過,據報導指出,審理此案的法官 William Orrick 於早前裁定︰「雖然就有關保護動物的法案,適用對象為動物,卻並不代表版權條例同樣延伸至動物權利。」換言之,動物並不能持有版權 / 知識產權之類,即從基本的法理依據否定有關案件,並因此法官準備撤消有關訴訟。
攝影師指出,他本身在英國已經獲得了照片版權,故此應也通用於全球;而 PETA 則計劃改變訴訟內容,並爭取讓照片所獲得的利益,能夠給予有關猴子 (會轉去肖像權嗎?)。
對部份人來說,這是一場鬧劇的終結,希望不用再見這隻印尼猴子 (甚至覺得牠或許已死掉了);但亦有人認為,這是從根本上去定義藝術創作的擁有權,例如「參與攝影」的必要條件為何 (有意識按下快門、set 機或是甚麼?),及動物 / 具備一定程度智商的物種的權益界線在哪裏等等,並非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