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波士頓一名律師 Simon Glik,在2007年警察一次掃毒行動中,因為利用手提電話拍攝警方而被拘捕,其後他上訴權利被侵犯而得直,聯邦上訴法院指他進行拍攝的自由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


(照片來源)

其中一個被提及的考慮是,由於科技發展,今日人人都隨身帶備相機,所謂專業記者跟普通巿民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一個 blogger 拍攝照片放上互聯網,跟傳媒的性質沒有明顯分別,所以既然法律保護了記者的採訪與拍攝自由,那麼群眾也理所當然受到保護。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擁有相機,是否同時被賦予拍攝的自由呢?

其實攝影早就被限制,例如法庭內不准拍攝,只能繪畫,幾乎是國際通例了;又例如拍攝強姦案受害者、未審結的嫌疑犯,尤其是未成年的被告,一般而言都受到法律限制 (有錯請指正),所以攝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自由行為。

既然如此,甚麼事情可以被拍攝,甚麼不可以,就有討論的餘地。

例如警方執勤,有時會涉及臥底身份曝光 (謎之聲︰看戲太多了……)、警方行動程序、嫌疑犯的面孔,無可否認如果他們被拍攝下來,不單可能防礙司法公正,例如人人都嘗過的網路公審、未審先判 (youtube 上有不少);亦可能導致警方更難與黑勢力周旋,甚麼都你在明、人在暗,還鬥甚麼?如果說,記者與傳媒受到法律或一般行規所限制,普通巿民與網民又該受到甚麼限制呢?

還有,按此討論下去,如果攝影應該受到限制,界線又到哪裏?如果不涉及上述問題,而是政府某些公式活動,任意挑選某些不對外公開的部份,只願意單方面提供影像,傳媒能否以自由和知情權抗辯?如果公式活動必須全部讓記者拍攝,那麼一般的記者招待會又有何理由限制「普通巿民」進場拍攝?

很多疑問,畢竟這是個影像年代,人人都只相信自己的相機。

延伸閱讀︰Court Upholds Citizens’ Right to Turn Cameras on Police Offic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