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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發生了很多事,而媒體採訪的權利亦引起廣泛討論。2011年,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紐約,一名自由記者Philip Datz拍攝警方辦案,郤被指控阻差辦公。事件後來引起廣泛討論,並終於在近日有了新發展。

Philip Datz當時與其他途人站在一起,沒有特別靠近犯案現場,身上亦有媒體證件,不過當時警察見到他在拍攝後,就即時叫他停止拍攝。Philip Datz當時反問他可以站在哪裡繼續進行拍攝,而該警察的回答是”No place.” (甚麼地方都不可以)。這裡有當日被阻止採訪的片段:

後來Philip Datz更被指控阻差辦公,但很快就被撤銷控罪,而Philip Datz則設訴警方無理指控他。3年後,事情終於有定案,Philip Datz願意接受與警方進行和解,並獲得200,000美元的賠償*(awarding $200K in settlement),而警方亦承諾未來會進行處理媒體採訪的相關訓練,事件總算告一段落。

雖然事件還有很多沒有事情沒有交代,例如當時警方正在辦理什麼案件、為什麼警方始終不承認錯誤(admit to no wrongdoing)等等,但事件中媒體的勝利,亦反映出今時今日傳媒採訪權引伸至公眾知情權的重要地位。

但若果支持全面的傳媒採訪權和公眾知情權,似乎又會引伸出一大堆問題:例如不能控制傳媒報導手法,增加警方執法困難等(還記得早年人質事件以及近日的槍手自殺事件,電視如何直播警方的行動部署?)。如何平衡傳媒採訪權、公眾知情權和警方執法權,似乎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呢。

*感謝讀者Johnny Leung指出原文意思

via SLRlounge